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深南法执字第444号
(2019)粤0305执恢93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天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2188号名门大厦第12层之1211-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25178X。
法定代表人:卢嘉更。
被执行人:深圳市数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C座13层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8944F。
法定代表人:林志光。
申请执行人珠海天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数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5294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南法执字第44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将86185.2元支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来领款,本院已收取执行费1175.1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175.1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深南法执字第444号、(2019)粤0305执恢93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