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西侧一层F10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5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5345.7元、违约金6534.6元、保函费2000元、诉讼费用937元、保全费7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2月20日、2月21日、3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
机动车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冀FS××**号的东风日产牌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75537.3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5537.30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