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西侧一层F10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乾域领居住小区第Z2幢02单元2-106(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承德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乾域领居住小区第Z2幢02单元2-106。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承德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1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