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君逸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3496号 申请执行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西侧一层F10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君逸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3号楼2门2单元202C(智典微科(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QX0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君逸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3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