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4民初9594号之一
原告: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西侧一层F10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合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238号依琳国际水环境科技孵化园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
原告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合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各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计897元,由原告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