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22执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牧草业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沙金苏木巴音温都尔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552842724U。
法定代表人:***,系圣牧草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一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磴口县德音嘉禾农贸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德音嘉禾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振兴路得志小区15号门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822MAOPQJM11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圣牧草业公司依据(2023)内082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德音嘉禾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启动总对总查控、传统查控及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德音嘉禾合作社无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德音嘉禾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经依法传唤未到场,我院于2024年3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于2024年4月3日依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德音嘉禾合作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