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22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牧草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巴音温都尔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552842724U。 法定代表人:***,系圣牧草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一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 圣牧草业公司依据(2023)内082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启动总对总查控、传统查控及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三铃牌(车牌号:豫RB××**,注册日期2004年)和一汽佳星牌(车牌号:粤DK××**,注册日期2012年)机动车两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有三份保单,分别是:保单编号为00057883658××××,累计交纳保费6328.5元。保单编号为00057883668××××,累计交纳保费9474元。保单编号为00059360753××××,累计交纳保费6090元,本院已对***名下保险予以冻结。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经依法传唤未到场,我院于2024年4月3日依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