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822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磴口县鑫紫润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址:磴口县沙金苏木巴音宝力格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822MA0N3RX4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住址:磴口县沙金苏木巴温都尔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55284272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磴口县鑫紫润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5)内082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磴口县支行、账号为0543********,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坝楞乌兰布和分社、账号为8601********,交通银行呼和浩特乌兰支行、账号为1511********,中国银行磴口县支行、账号为1556********,中国建设银行磴口支行、账号为1500********,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505********中的银行存款,在455659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磴口县鑫紫润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磴口县支行、账号为0543********,磴口县农村信用联社坝楞乌兰布和分社、账号为8601********,交通银行呼和浩特乌兰支行、账号为1511********,中国银行磴口县支行、账号为1556********,中国建设银行磴口支行、账号为1500********、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505********中的银行存款,在4556596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