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22民初1251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大法扬(磴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牧草业)。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1995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公司法务。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乌拉特前旗新安兄弟联银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安农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菅某。
被告:管某,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新安兄弟联银农业专业合作社、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治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马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