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822民初2105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孙某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度承包费217400元以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2、请求被告支付承包土地期间产生的维修费、电费共计56626.4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3、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土地1087亩,并支付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返还土地之日的无权占有期间的土地租金652200元;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种植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磴口县沙金苏木巴音宝力格嘎查盘古基地土地1087亩,承包费为543500元,其中326100元在承包土地使用前支付,剩余土地承包费217400元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承包用途为种植有机中药材,承包期限为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应交保证金50000元,被告承包土地产生的维修费、电费由被告承担等内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向被告提供了土地、种植设施等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保证金50000元,仅向原告支付326000元土地承包费,剩余217400元一直未交。但被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一直占用原告的土地且未支付相应的土地承包费。被告的占有系无权占有,被告应当立即返还原告土地,并向原告支付无权占有期间的土地租金。
被告辩称:2019年签订合同是事实,单价是每亩500元。2020年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被告愿意负担每亩500元的费用。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土地承包种植合同(合同2)。证明合同约定承包费用每亩为600元,共计652200元。
被告质证意见:认可该合同上的公章是被告方的,但是被告并没有签字。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必须签字盖章以后合同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被告对于加盖的印章表示认可,本院对于该合同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有效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种植合同(合同1),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盘古基地共1087亩、合同有效期限为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土地承包费每亩500元共计543500元、被告承包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基础设施维修费用由被告负担以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加盖合作社印章并由被告方代表人签名。后被告于2019年3月、4月、6月向原告支付共计326100元,下欠217400元未付,被告经营期间产生的维修费、电费56626.48元未付。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请求支付2019年下欠土地租赁费、承包期间产生的电费的诉讼请求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放弃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还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第二份土地承包种植合同(合同2),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土地承包费2019年为500元每亩、2020年为600元每亩、付款时间为2020年4月1日以及其他内容,合同第八条“……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字体均为醒目的加粗加大字体,合同签字盖章处均有双方单位的印章,代表签字处为空白。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种植合同(合同2),合同约定有“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内容,虽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但加盖了原被告单位印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并非约定“签字和/且盖章”,即签字盖章无需同时具备,就本案合同而言应理解为签字或盖章。被告以未签字为由抗辩合同未生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0年占有土地每亩60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土地租金65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永龙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