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22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弗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与中弗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依据(2019)内08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中弗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149390元及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10月28日本院向中弗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中弗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中弗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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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周宏祥
审判员 戴学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