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姆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希印,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姆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山西兆丰铝业责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晋030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7468元,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山西兆丰铝业责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686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山西兆丰铝业责任有限公司同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