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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领先种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6民初325号 原告:***。 被告:河南领先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领先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