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6民初325号
原告:***。
被告:河南领先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领先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