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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蒙城顺风汽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宁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蒙城顺风汽车队。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海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蒙城顺风汽车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宁海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216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