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2181号
原告:绍兴市兴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舜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55537649Y。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6437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绍兴市兴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绍兴市兴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