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149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明泰重工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荣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泰重工机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22)陕0111民初14052号判决书已由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故本案据以执行的(2022)陕0111民初14052号判决书尚至今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荣华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2)陕0111民初14052号判决书提出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