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1542号
原告:凤阳县帝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凤阳县帝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2025年3月13日,原告凤阳县帝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帝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帝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3元,减半收取计2,776.5元,由原告凤阳县帝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