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普勒泰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普勒泰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5民催7号
申请人:苏州普勒泰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天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婧婧,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普勒泰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普勒泰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XXX\XXXXXX、票面金额1786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普勒泰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苏州普勒泰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游进国
审 判 员 耿科明
审 判 员 杨建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增瑞
书 记 员 施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