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2665号
起诉人: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兵,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3月,本院收到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启工程公司”)诉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市政公司”)、第三人黄卫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通启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电建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955,181.91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电建市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2017)沪0151民初738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起诉人通启工程公司享有对第三人黄卫兵的债权,并经起诉人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案件目前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案号为:(2018)沪0151执2561号】。另,第三人黄卫兵与被起诉人电建市政公司(历史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间有结算单,明确被起诉人尚结欠黄卫兵款项1643,481.86元。现因第三人黄卫兵怠于行使其债权,明显阻碍起诉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故起诉人特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电建市政公司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华颜
审 判 员 施 燕
审 判 员 沈 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佳炜
书 记 员 秦佳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