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建力劳务有限公司与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833号
原告:株洲建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乡新塘村新塘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元区株洲大道8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森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株洲建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株洲建力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建力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建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株洲建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郭娟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