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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南京泓晶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3271号 原告: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长街19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泓晶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8号(2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京华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402号1号楼1-4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南京新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江南路9号招商高铁广场B座3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以下简称方建公司)与被告南京泓晶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华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新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建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建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