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1166号
原告:周口市德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西段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0XGTJ8R。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南辛村府前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236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6日生,住登封市。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生,住***。
原告周口市德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口市德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机械租赁使用费31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定为15000元(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通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位于文昌大道东段恒大周口智慧农业产业园土石方工程承包给原告公司,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图以内的所有土石方工程量、砖渣、土石方、开挖、均内运输及回填至围堰压实;场内临时推土区开挖,回填、压实、平整。2021年10月22日,原告公司经过与被告方安排施工现场负责人员***经过结算,被告总计欠原告工程机械款3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2年1月3日通过***代理给原告委托代理人**转帐5000元,剩余310000元被告至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周口市德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口市德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7.5元,退还原告周口市德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