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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获嘉县。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禾商务广场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2)豫062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负担1057元,由**负担52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