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周口市新时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6678号 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南辛村府前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236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口市新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23楼2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F2L6W5X。 法定代表人:许加其,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新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