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鲲鹏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1民初1417号
原告:苏州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国际装饰城B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4506670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常熟市鲲鹏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2013-2016、2069-20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3C3YA52。
法定代表人:明雄胜。
原告苏州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鲲鹏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苏州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