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弘高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财保171号
申请人:苏州弘高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国际装饰城B1301室。
法定代表人:陶铭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戴嘉昆。
申请人苏州弘高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苏州弘高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弘高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荣祖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