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弘高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弘高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国际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陶铭达。
被执行人: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泾路**iv>
法定代表人:戴嘉昆。
申请执行人苏州弘高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0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弘高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财产所在地位于常熟,故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002号裁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秦四海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