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民初7553号
原告:戚某某,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某某与被告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728.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5年1月3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原告的岗位是物料部仓库发货员,实行定时工作制等。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2017年9月25日时,被告突然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其并未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应赔偿金。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被告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原告利用上班时间组织同事在微信群中斗地主、打麻将等活动,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公司调查时,存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的行为,违法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系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05年1月3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物料部担任仓库发货员。
2017年8月,被告收到举报称公司员工在周末加班时间进行网上赌博。被告遂对原告等人进行调查。原告在被告公司的调查过程中,陈述3、4月份开始玩斗地主游戏的,5月中旬最后一次玩,7月份退群,是玩钱的,通过转账或红包,基本把把清。2017年9月7日,原告在与被告公司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谈话中陈述原告系案外人蔡某某拉进“弈棋耍大牌”的微信群里,一般2块、3块、5块都有,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原告微信名为小子@你很笨。
案外人蔡某某在被告的调查过程中,陈述其是被原告拉进群里的,其微信名为“亲亲宝贝”。案外人***称并不打牌,其微信名为“栋”,“弈棋耍大牌”中的成员“小郁”是其女儿照片,但并不清楚为什么。案外人***称偶尔在公司玩,微信名为“小鸡啄大米”,后改为“欲望养魔鬼”。案外人***称,4月底进入的该群,上班时间没玩过,微信群好像是原告戚某某建立的。案外人***陈述系蔡某某拉他进群的,4、5月份就退群了,没有在上班时间玩过,微信名为“***”。被告公司收集了上述调查人员的红包记录。从红包记录上看,原告与上述人员有频繁的红包往来。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2017年4月15日、22日确实存在上班期间在网上斗地主的情况,但从视频中的红包记录中显示此外2017年4月8日、4月29日工作时间段也均有红包往来。
另查明:被告处的员工手册规定扰乱工作秩序,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影响部门或同事正常工作、破坏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使公司财产遭受3000元以上损失,或者经批评仍然拒绝改正的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行为包括在公司内赌博,在公司调查中作伪证或包庇他人,在工作中或公司调查、考察、审计活动中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原告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字。被告此外还提供了员工手册的意见征集单、提议表及问题汇总表,证明员工手册已经过了民主程序。
2017年9月25日,被告发出处分通知,载明原告在上班时间通过“弈棋耍大牌”微信群以及其他方式联络在网上进行斗地主、打麻将等赌博活动,对公司内部管理及员工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被告决定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2017年9月26日又发出通知,决定2017年9月25日下午正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薪资结算将在2017年10月25日完成。
2017年10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5,728.20元;2、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2018年2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318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通知、处分通知、谈话笔录、谈话录音、手机红包记录截屏照片、考勤记录、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签收单、员工手册意见征集单、裁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被告以原告在上班期间通过“弈棋耍大牌”微信群进行赌博,且在调查中存在弄虚作假、不诚实等行为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在收到举报后的调查情况来看,原告确实与“弈棋耍大牌”微信群中的成员在上班期间有频繁的红包往来,虽然被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系赌博产生的红包往来,但原告也不能合理解释这些小金额的红包往来的原因,且原告在审理中也认可存在上班期间赌博的行为,可见原告在接受被告调查时也确实存在虚假陈述。被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该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可以作为解除的依据,故现被告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