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民终11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松东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斯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博斯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7,823元。事实与理由:***在非工作时间玩游戏与博斯特公司及公司的业务无关,该行为不属于赌博。从员工手册来看,即便属于赌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扰乱工作秩序,且该群早已经解散,不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偶尔出现的红包记录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系老员工,该群中有十几人,只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也欠缺人性化。故博斯特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上诉人博斯特公司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博斯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7,82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06年8月3日进入博斯特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在生产部担任机械装配工。
2017年8月,博斯特公司收到举报称公司员工在周末加班时间进行网上赌博。博斯特公司遂对***等人进行调查。***在博斯特公司的调查过程中陈述其并不打牌,从不在网上玩,其微信名为“栋”,“弈棋耍大牌”中的成员“小郁”是其女儿照片,但并不清楚为什么。
案外人蔡某在博斯特公司的调查过程中,陈述其是被案外人戚某拉进群里的,其微信名为“亲亲宝贝”。案外人戚某称系案外人蔡某将其拉进“弈棋耍大牌”的微信群里,一般2块、3块、5块都有,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微信名为“小子@你很笨”。案外人钱某称偶尔在公司玩,微信名为“小鸡啄大米”,后改为“欲望养魔鬼”。案外人王某1称,4月底进入的该群,上班时间没玩过,微信群好像是案外人戚某建立的。案外人王某2陈述系案外人蔡某拉他进群的,4、5月份就退群了,没有在上班时间玩过,微信名为“w某”。博斯特公司收集了上述被调查人员的红包记录。从红包记录上看,***与上述人员有频繁的红包往来。***在2017年4月8日、5月6日上班期间向蔡某发送红包20元、55元、40元。一审审理中,***承认2017年5月份进入“弈棋耍大牌”的群里玩游戏。
一审另查明:博斯特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扰乱工作秩序,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影响部门或同事正常工作、破坏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使公司财产遭受3,000元以上损失,或者经批评仍然拒绝改正的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行为包括在公司内赌博,在公司调查中作伪证或包庇他人,在工作中或公司调查、考察、审计活动中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字。博斯特公司此外还提供了员工手册的意见征集单、提议表及问题汇总表,证明员工手册已经过了民主程序。
2017年9月25日,博斯特公司发出处分通知,载明***在上班时间通过“弈棋耍大牌”微信群以及其他方式联络在网上进行斗地主、打麻将等赌博活动,对公司内部管理及员工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博斯特公司决定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2017年9月26日又发出通知,决定2017年9月25日下午正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薪资结算将在2017年10月25日完成。
2017年10月24日,***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博斯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7,823元;2、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2018年2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3179号裁决书,裁决:***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对裁决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博斯特公司以***在上班期间通过“弈棋耍大牌”微信群进行赌博,且在调查中存在弄虚作假、不诚实等行为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鉴于***在博斯特公司调查时坚称没有在“弈棋耍大牌”微信群中斗地主,但在审理过程中予以了确认,可见其确实在调查中作了虚假陈述。从红包记录上看,其与上述群内的成员有频繁的红包往来,其中4月8日、5月6日在上班期间,且是发送给直接参与赌博的人员,虽然博斯特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系赌博产生的红包往来,但红包金额与***频繁发送的金额均为5的倍数,***也不能合理解释这些小金额的红包往来,故认定***上班期间确实存在赌博的行为。博斯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该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可以作为解除的依据,故现博斯特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对原审查明事实提出两项异议。1、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从红包记录上看,原告与上述人员有频繁的红包往来”有异议,红包记录并不能反映***与上述人员有频繁的红包往来。博斯特公司则称,其为证明此节事实,在一审中提供了微信照片、视频、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红包记录等。鉴于博斯特公司就此节事实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所提此节事实异议,不予采纳。2、对原审查明的“审理中,原告承认2017年5月份进入‘弈棋耍大牌’的群里玩游戏”有异议,其并未承认过上述内容。本院经查,***所提此节事实异议与一审庭审笔录载明内容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
***补充事实称:2017年4月8日、5月6日向蔡某发送的红包是因为前一天玩游戏没有及时发红包,所以上班的时候发的,还有可能是因为让蔡某买早饭支付的早饭钱。对此,博斯特公司不予认可,博斯特公司称这个理由***在公司调查时及一审庭审中并未陈述过,且根据***的说法也仅是推测,故博斯特公司不认可。本院经查,***就其所补充的此节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经查,本案***曾于2017年五月份开始玩“斗地主”游戏,该游戏一般有四个人一起玩,一般通过微信群组局,玩一局十来分钟,一般情况一局结束直接发红包给赢家,钱款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支付,该微信群中有数名博斯特公司员工。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认可的上班期间出现了多次的红包往来,***主张系支付其他费用,但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亦否认系在上班期间打牌,然根据常理,牌局结束才会产生输赢,而根据原审已查明的2017年4月8日以及5月6日的红包进出时间,可以推定其存在上班时间内打牌的情况。本案系民事案件,并非刑事入罪,博斯特公司员工手册中并未对赌博以一词予以定义,一般而言,赌博系指用斗牌等形式,以有价值的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有鉴于此,本院认定博斯特公司主张***存在上班期间赌博的情形,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等多名员工通过微信群组局赌博,确实对公司内部管理及员工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在接受博斯特公司调查时也存在虚假陈述。据此,博斯特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东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