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2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斯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博斯特公司将相关业务外包是其自己主动创设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斯特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并依据自主经营权将相关业务外包,致***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博斯特公司告知***其岗位的变化,亦向***提出变更岗位及薪酬的方案,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博斯特公司系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