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7民初5355号
原告:***,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44,200元;2、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611,22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2月21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入职时约定月工资1,600元,之后原告的工资和职位多次调整,2019年4月1日前月工资为15,200元,交通补贴每月200元;2019年4月1日起月工资调整为17,480元,交通补贴不变。2020年1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原告存在虚假申报利益冲突、虚假提供个人履历信息等严重违纪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故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该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原告的请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接受仲裁裁决结果。原告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纪律和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义务,被告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关于年终奖,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亦无规定,被告公司确实存在发放奖金的情况,但系公司结合经营情况、部门绩效以及个人工作情况等因素,自主决定发放,何况本案原告存在严重违纪情形,并不符合发放奖金的资格,对其主张的金额亦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告于2005年2月21日进入被告公司处担任物流部货运专员;2019年4月1日,调整为间接物料采购主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5年2月2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时,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之后多次调整。2019年1月至3月期间月工资为15,200元,交通补贴每月200元;2019年4月1日起月工资为17,480元,交通补贴每月200元。被告公司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发放工资单。原告正常工作时间为8:00至16:30,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采取磁卡考勤。2019年1月25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沟通信一封,通知原告将获得2018年度奖金。该奖金是根据原告的基本工资及服务月份,并与原告的个人业绩及公司和部门的业绩挂钩。奖金金额为税前39,170元,该笔款项将于2019年2月1日支付。另外,被告公司还支付原告额外基本工资的1.5%,计税前2,740元作为特殊奖金,并与以上款项一并发放。2019年2月1日,原告收到上述奖金。
2020年1月10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一份,内容为:“致:***(身份证号码……)因你在职期间存在虚假申报利益冲突、虚假提供个人履历信息等严重违纪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员工忠诚义务并同时严重违反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纪律,本公司依法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起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即时生效。特此通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当天解除,被告公司出具了退工证明。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填写了《行为准则承诺及申报表》,并在“本人签字”处签名。该申报表记载:秉承博斯特集团[包括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和作为博斯特人工作的基本原则、道德规范,根据《员工手册》中与“利益冲突”相关的内容并遵循诚信原则,就本人在此职位上的利益冲突情况,申报如下(如没有申报内容,亦请填“无”字;私人关系部分需包括“姓名、与本人关系、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内容)。1、公司内部的私人关系;2、公司外部的私人关系(公司外部包括且不限于:客户、潜在客户、供应商、潜在供应商、经销商等);3、其他(如重大财务利益或投资、企业外任职等)。原告对上述3个问题均填写“无”字。该申报表还记载:“上述私人关系指包括配偶、其他家庭成员及亲属关系甚至恋爱关系以及还有可能影响公司利益和员工忠诚度的私人关系,如同学、前同事等,在现有和潜在的供应商或下游客户等处承担可能影响本公司利益的重要职责,或是企业所有者。作为博斯特的一名员工,本人在此正式承诺认同并将自觉遵守《员工手册》的要求,做一名诚实、正直的博斯特人。如本人有虚假申报的将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亦有权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承诺:以上利益关系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会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属于隐瞒行为,将同等认定为虚假申报,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本人承担。”
又查明,上海恩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创实业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6月1日。被告公司处的两张《访客接待表》显示来访者单位均为“恩创实业”,来访者姓名均为“***”,载明***于2018年7月18日到被告公司处两次,来访事由均为“业务”。被告公司与恩创实业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显示施工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合同金额为350,000元。2020年1月9日,恩创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权)由“***”变更为“***”。***系原告丈夫,***系原告母亲。另根据上海松江污水处理厂名片显示,***是该厂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公司处的填表日期为“05.2.20”、填表人为“***”的《员工登记表》中“3.学历(从中学开始)”下记载:“东海职业技术学院2001年9月~2004.3月国际贸易大专毕业证书”;“4.任职记录”下记载:“希欧彼汽车零件有限公司04.3~今单证员”。根据网上招退工详细信息记载,起始日期为2004年7月26日,终止日期为2004年9月13日,原告的用工单位为上海毅勤货运有限公司。《个人账户补缴变更核定表》记载:上海希欧彼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为原告补缴了2005年1月的社会保险。
再查明,201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公司就《员工手册》(2014年版)向员工征求了意见。2014年10月22日,原告签收了《员工手册》(2014年4月版)。该版《员工手册》记载:2.7防范利益冲突2.7.2每一员工都有责任避免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当员工怀疑某种状况可能涉及利益冲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形向直属主管加以报告。其主管应负责与该员工进行讨论,并咨询或通知其上级管理层后作出最后决定。下列行为均构成不当的利益冲突:……员工的配偶、亲属在公司竞争对手、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有可能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如供应商、经销商、被授权人等)任职却未向公司申报的;……。《员工手册》8.5严重违纪行为8.5.1严重违纪行为是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8.5.2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员工不诚实或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应聘申请或其他文件上有虚假信息,故意隐瞒,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真实材料、隐瞒健康状况的;在工作中或公司的调查、考察、审计活动中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其他弄虚作假、不诚实行为。6.3奖金6.3.1每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及员工的工作成效,公司将确定是否向在职员工发放奖金及发放标准,并在年终予以发放。奖金的发放是和年终绩效评估联系在一起的。奖金的数额视公司薪资策略,结合集团、公司和个人在所属财政年度的表现而定。6.3.2通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度奖金:有严重违纪或失职等个人过错行为的,或因个人过错受到取消年度奖金处罚的。
2020年1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1,225元;2、被告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度年终奖44,200元;3、被告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620.41元。2020年4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25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签收单、2019年员工薪资调整通知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打印清单、《行为准则承诺及申报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访客接待表》、名片、施工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员工登记表》、个人账户补缴变更核定表、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性质属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就原告是否存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在公司的调查、考察、审计活动中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行为。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访客接待表》、名片、施工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恩创实业公司系与被告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且当时原告母亲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原告的丈夫亦作为该公司代表与被告公司进行业务接洽,但原告在填写《行为准则承诺及申报表》时未将上述利益冲突情况向被告公司如实申报,该行为显然属于隐瞒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陈述的情形。就解除的制度依据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处《员工手册》中有对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也有关于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后果等的明确规定,原告签收过该手册,对上述规定应当清楚,且劳动者保持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不实施有损于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以勤奋谨慎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亦属劳动者理应恪守的基本职业道德。据此,被告公司在原告违纪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应遵循的忠诚义务、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纪律及相应规章制度,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2019年的年度奖金,原告系依据其提供的2019年初的绩效考核表予以主张,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公司已经对其业绩进行最终审核及审批,另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奖金系被告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及员工的工作成效予以确定,且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动者不享受年度奖金,据此,原告的上述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