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2327民初2065号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YY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新疆Y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分别于2025年7月16日、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YY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一、二次庭审,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88,838.8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39,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281,615.58元(以2,188,838.86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共计882天,按照年利率3.45%的1.5倍计算,金额为277,517.41元;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5月31日,共计731天,按照年利率3.45%的1.5倍计算,金额为4,098.17元);4.判令被告承担以2,227,838.863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按照年利率3.45%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4月原、被告签订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以下项目:(1)准能一期万吨多晶硅48对棒还原炉扩径技改项目(合同编号:GAZC20102204180003,以下简称48对棒技改项目),工程结算金额为2,771,489.445元;(2)准能年产12万吨多晶硅项目(一期3万吨)精馏大修项目(合同编导:GA7C20102203240001,以下简称精馏大修项目),工程结算金额为578,213.7392元;(3)准能年产12万吨多晶硅项目(一期3万吨)蒸发结晶装置管道仪表安装工程(合同编号:GA7C20102204010001,以下简称蒸发结晶装置安装项目),工程结算金额为51,971.24元;(4)准能年产12万吨多晶硅项目(一期3万吨)多效蒸发至电厂管线项目(合同编号:GAZC2010220315001O,以下简称多效蒸发管线项目);工程结算金额为690,284.44元。上述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工程款合计4,091,958.863元。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903,120元,剩余2,188,838.863元至今未付。此外,施工期间原告因项目需要租用被告位于南生活区的彩板房作为员工宿舍,并向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租房押金。现租期届满,原告已按约定腾退房屋,但被告未按及时退还剩余39,000元押金。综上,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退还押金,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
YY公司辩称,双方所签订的上述4份合同,因原告现场施工人员堵门讨要劳务费,经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撤场。导致4份合同均未完整履行,已切割给其他单位完成相关施工内容。因双方未办理初审结算以及审计,最终原告已完成的工作量以及结算金额未能予以确定,相关款项无法予以支付,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编号:GAZC20102204180003)、补充协议1份、分项工程验收单2页、工程量确认单2份、竣工结算申报书及附件9页、2022年7月29日工程量进度确认单1份、形象进度确认单1份、工程联系单1份、施工图纸10册126张,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明确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工程款,同时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上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当予以遵守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分项工程验收单证明案涉工程于2023年10月26日经被告验收合格,由被告现场工程师***确认合格。原告已经按照施工义务将案涉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工程量确认单证据内容是2022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项目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的价款进行了确认,最终确认案涉项目工程款是2,819,044.85元,被告工程师***签字确认。竣工结算申报书及附件9页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结算申报义务。原告根据合同及确定的工程量核算工程价款为2,771,489.45元,被告应当按照此金额支付工程款。2022年7月29日的工程量进度确认单证明2022年7月29日,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基本一致。形象进度确认单证明原告按照合间约定完成的全部工程量。工程联系单来自该系统平台,证明2023年10月25日8对棒技改项目工程不存在工程切割的问题,全部是由原告施工完成。施工图纸证明原告按照按图施工,施工的工程量、图纸也是经过被告签字确认的。
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以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该合同因原告工人现场堵门,经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原告撤场,相关工程只完成一部分,另一部分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切割给案外人河南省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XX公司)进行施工,并完成了结算等相关工作。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等资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组证据系复印件,相关内容无法看清。对分项工程验收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工程验收不是某一个人说了算,而是要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该组证据系打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竣工结算申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2022年7月29日工程量进度确认单、形象进度确认单、工程联系单、施工图纸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另外图纸中绝大部分是复印件并不是原件。施工图纸只是施工前施工单位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不能证明原告已按施工图纸内容完成了施工相关工作。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对合同及补充协议认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原告提交原件及原始载体且与本案有关联系,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精馏大修项目施工)(合同编号:CA.ZC20102203240001)、分项工程验收单2页、工程量确认单2页、竣工结算申报书及附件14页、工程联系单1份,证明:案涉合同约定的精馏大修项目,实际与第一组证据约定的48对棒技改项目同为准能一期多晶硅项目项下的分项工程。合同明确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工程款,同时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当予以遵守,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分项工程验收单证明,案涉精馏大修项目于2022年12月2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已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确认单证明,2022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中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就上述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对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清单计算出上述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应为578,213.74元。竣工结算申报书及附件,原告已履行结算申报义务,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原告根据合同及确认的工程量核算工程款为578,213.7392元,被告应按此金额支付工程款。工程联系单证明该项目不存在工程切割。
被告对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问题不认可。该合同因原告工人现场堵门,经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原告公司撤场,相关工作只完成一部分,另一部分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切割给河南XX公司进行施工,并完成了结算等相关工作。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该组证据复印件,相关内容无法看清。对分项工程验收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工程验收不是某一个人说了算,而是要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该组证据系打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竣工结算申报书、工程联系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对合同及补充协议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原告提交原件及原始载体且与本案有关联系,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蒸发结晶装置安装项目)(合同编号:GAZC20102204010001)、工程任务通知书2页、工程量确认单及图纸2页、竣工结算申报书及附件9页,证明:案涉合同约定的蒸发结晶装置安装项目,实际与第一组证据约定的48对棒技改项目同为准能一期多晶硅项目项下的分项工程。合同明确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工程款,同时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当予以遵守,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任务通知书证明2022年7月,被告向原告下达了具体施工任务,明确了施工范围及要求。原告施工内容符合被告指令,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量确认单及图纸证明2022年12月20日,双方就案涉蒸发结晶装置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就上述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对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清单,计算出上述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应为51,971.24元。竣工结算申报书及附件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结算中报义务,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原告根据合同及确认的工程量核算工程款为51,971.24元,被告应按此金额支付工程款。
被告对于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该合同因原告工人现场堵门,经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原告撤场,相关工作只完成一部分,另一部分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切割给河南XX公司进行施工,并完成了结算等相关工作。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该组证据系复印件,相关内容无法看清。竣工结算申报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对合同及补充协议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原告提交原件及原始载体且与本案有关联系,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多效蒸发管线项目)、工程任务通知书及形象进度确认单3份、工程量确认单1页、竣工结算申报书及附件8页、工程联系单4页,证明:案涉合同约定的多效蒸发至电厂产水管线安装工程,实际与第一组证据约定的48对棒技改项目同为准能一期多晶硅项目项下的分项工程。合同明确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工程款,同时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当予以遵守,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任务通知书,形象进度确认单证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案涉项目施工并验收合格。工程量确认单证明2022年11月25日,双方就案涉蒸发结晶装置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就上述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对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清单,计算出上述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应为690,284.44元。竣工结算申报书及附件证明,原告已履行结算申报义务,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原告根据合同及确认的工程量核算工程款为690,284.44元,被告应按此金额支付工程款。工程联系单证明产水管线项目,原告实际于2022年5月底就完成了,完成了材料的预制。直到11月份接到被告施工任务通知书要求开始安装,此时遗留4条管线未安装,未安装的原因是需要开凿马路。但合同未约定开凿马路施工范围,而且原告是安装施工单位,不具备土建的资质。所以在2022年12月28日,原告以工程联系单方式向被告提出了申请,要求由其他单位开凿马路。但因为2022年12月28日至4月期间是属于冬休期,冬休期开挖土层工作困难,被告一直没有进行土地开挖工作。直到2023年的8月13日,被告要求原告完工。原告对被告回复,我单位已经完成管道预制,我单位是按照任务通知书施工,没有任何单位在无待工补贴的情况下等待复工。所以对于案涉项目,我公司是同意尾项工程切割,而这个切割并非是我公司原因,所以我们要求是平价切割。原告是按照被告下发任务通知书进行施工,对于不属于原告施工范围的工程,原告也无相应资质。双方已经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所以原告要求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被告对于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该合同因原告工人现场堵门,经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原告撤场,相关工作只完成一部分,另一部分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切割给河南XX公司进行施工,并完成了结算等相关工作。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该组证据系复印件,相关内容无法看清。竣工结算申报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对合同及补充协议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原告提交原件及原始载体且与本案有关联系,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5.2025年4月7日邮寄EMS快递图片2张、视频1张,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结算申报义务,并提交了结算资料,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按照双方口头约定支付了房屋押金,现房屋已经按要求腾退,但被告未退还剩余押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该证据反映以下几个问题,就案涉合同双方一直未就结算金额及结算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直至2025年4月7日双方仍对结算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从原告所提供的有单、邮戳也可以反映出2025年4月原告才将结算相关资料向被告邮寄。原告主张自2023年向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且该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6.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0页,证明:施工期间,原告因项目需要租用被告位于南生活区的彩板房作为员工宿舍,并向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租房押金。具体如下:2022年6月17日转账1800元、4800元、7200元;2022年7月19日转账2400元、3600元;2022年8月26日转账8400元、2400元;2023年2月28日转账1200元;2023年3月7日转账1200元;2023年5月12日转账6000元;以上共计10笔,均备注房屋押金,总金额合计39,000元。现租期届满,原告已按约定腾退房屋,被告应向原告退还39,000元房屋押金。
被告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且相关款项是支付给新疆XX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无关。因此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本院认证认为,该组证据中收款人为新疆XX色金属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且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7.证人***的证词,证实:证人代表原告进行了结算,有一份工程量确认单证人丢失。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人证言对相关客观事实的表述可以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案涉工程未完成初审结算。结算过程中,被告已提出案涉工程存在切割的问题,这与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也证明了原告未按合同完整履行合同施工义务,被告无奈将部分工程予以切割。按照合同约定该部分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的事实。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对证人证言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8.一期还原扩径配套设计图纸16页、一期还原804A扩径图纸7页、管架表1页、渗透检测报告118页、射线检测报告331页,还原炉扩径探伤报告,证实:上述证据均是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由其配套设计图纸等均详细展示了案涉项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内容,是项目施工及工程量核算的基础依据。渗透检测报告及射线检测报告均证明,原告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渗透检测以及射线检测,相关工程在渗透检测方面和射线检测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上述材料可作为鉴定机构开展造价核算及争议认定的核心依据。
被告对该组证据质证如下:图纸部分,提供图纸无车间、属地、工程签字确认。无施工的炉号,不能证明是原告施工的炉子。图纸中手签部分无签字,不能证明是不是甲方的签字。其中有一张图纸手签的字中“北侧55#-57#”“南侧56#-58#”不属于原告施工范围。射线检测报告部分,提供的射线检测报告未提交给甲方,检测报告上无甲方人员签字确认。检测报告对应的还原炉部分管线号重复。检测报告编号MK-2022-RTBG-018-014不正确,报告中对应的管线未施工,且还原一车间无此趟管线。检测报告编号MK-2022-PTBG-019、021、023、025、027、029不正确,此份报告中HW开头对应的管线未施工且还原一车间无此趟管线;此份报告中PG开头对应的管线号重复。其他证据,提供资料中管线号TCS、H12、PG开头的管线号重复。原告提出“射线检测2022年7月份第一次上报进度已提交甲方4663张”。经核实,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算书中无纸质版探伤报告。
本院认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9.鉴定意见书、发票各1份,证实:案涉项目经鉴定后原告对确定性意见3,210,972.83元认可,对不确定性争议项不认可。原告支出鉴定费50,000元。
被告对鉴定意见书中确定性意见认可,对选择性意见质证认为:1.经核实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交探伤报告4663张。关于争议事项2,车间内经现场踏勘并无此管线,因此不存在探伤相关工作。争议事项3,经现场勘验,现场并无此管线。争议事项4,6台偶数模块夹套管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是由河南XX公司施工。争议事项5,原告施工DN200临时短节共计12个,经现场勘验为临时电焊,不是满焊。争议事项6,其他相关争议事宜原告并未施工。关于争议事项7,人工费计算的问题,在鉴定之前,鉴定机构对双方作出的询问笔录也就是鉴定报告第35-36页,原告已经明确起重工的费用按照280元每人每日计算。因此被告认为,起重工的单价应当按照280元计算。对于鉴定费,鉴定是由原告提起的,相关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认证认为,该组证据系本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10.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证实:在48对棒技改项目进度支付过程中,被告实际已经按照2022年7月底确认的工程进度但支付了包含4663张探伤报告的费用,与后期提供的5519张不重复。工程切割交接单1份,2022年12月建筑安装工程进度预算书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证实:2023年8月案涉项目产水管线工程被告自认不锈钢管道预估3500米,需要切割的内容为剩余工程量350米,以上印证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2022年11月25日被告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产水管线工程量确认为3426米。争议事项8应当列为确定性意见。产水管线项目双方各约定合同价款近700,000元。预算书按照合同约定付款70%,即500,000余元,与发票金额对应。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项工程。合同中也约定产水管线为3500米,与工程量确认单及工程切割交接但数量相符。被告主张1700米没有事实基础。
被告对四张发票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发票开具是原告的单方行为,且发票也不能反映原告所履行的是合同的哪个部分。对工程切割交接单认可,该工程切割单反映出原告所签订的合同项下工程切割给其他单位施工的事实。也反映出原告前述案涉工程并未进行对外切割的表述是不属实的。对工程进度预算书认证认为,该预算书是月进度预算书,只能证明2022年12月原告所施工预估工程价款,并不能反映出原告所要证明的相关问题。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且与本案有关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被告就其辩称提交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尾号0097)、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1份,证明:因原告原因,案涉合同未实际完成施工。剩余工程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切割给辽宁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完成结算。应当从原告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结算书中载明的是土建安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土建安装部分属于合同变更的项目,且土建安装部分的工程量也仅有50,000元。这部分工程款在本案中亦未主张,所以被告要求扣除212,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因为被告未签字亦未盖章确认。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提交该组证据的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系,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尾号0001)、补充协议1份、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1份,证明:因原告原因案涉合同未实际完成施工。剩余工程被告按合同约定切割给河南XX公司进行施工,并完成结算相关款项,应当从原告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据原告了解48对棒技改项目分为三个标段,其中一个标段就是河南XX公司施工的,原告施工的是其中一个标段。河南XX公司施工的标段1,原告施工的是标段3。因此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此外,原告向法庭提交的2023年10月25日工程联系单也可以证明原告施工的48对棒技改项目不存在切割的事实,被告所述不属实。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提交该组证据的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系,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3.东方希望工程管理系统工程违约通知单打印件9页,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同意,扣除相关违约金111,800余元的事实。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系统上扣除违约金事项的确认不是由原告项目经理***亲自确认。因为该系统如果过了,就是当天发起;如果过了这个日期不处理,系统就自动显示为同意已处理。所以上述打印单都显示是同意已处理。就证明该扣款未经过原告同意确认,是系统自己处理的,视为同意。因此被告扣除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都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不存在违约情形。被告也没有作为反诉进行确认,原告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对该组证据认证认为,该证据系被告从系统中打印,与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4.情况说明1份,施工图纸1份、2024年7月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1份,证实:经被告核实,***、***系原告员工,被告目前无***的员工。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纸质版探伤报告,不能证明其开展了探伤工作。关于鉴定意见中争议事项4、6偶数模块夹套管实际施工单位河南XX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中争议事项6,三方现场勘验,该管线不存在,与辽宁建安公司进行计算。案涉合同项下已付款金额为1,903,120元。
原告质证认为,根据原告项目负责人***于***的钉钉好友记录,显示***的钉钉头像为被告工作装,工作经历2019年到2023年2月在被告处设备工程师。原告提交的2022年7月31日工程量确认单甲方签字人员为***、***、***,被告现已确认***、***还在被告处工作。2022年7月所签字是在被告工作期间签的,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代表了被告,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被告承担。被告大修项目合计36套模块,分为三个标段,原告施工的室71-82模块,合计12套模块。其他两家为河南XX公司、信邦建设公司施工的是另外24套模块。属于三家均分。原告提交的附件“工程量无切割说明”中由被告现场工程师、招标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基建负责人、预算负责人5个部门确认。可以正式该部分施工内容没有切割,属于原告施工。本项目所有施工图纸由被告发放、并由设计院出图,同时由被告人员签字。关于争议事项6的图纸也是被告现场工程师确认过的,原告依据图纸施工完毕。现场勘察室2025年,该管线已于2022年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2023年-2025年期间,此管线因为被告每年技改、大修进行了改造,不是原告未施工造成勘察无此条管线。本项目结束上报检验验收单被告现场工程师、属地负责人确认同意合格。形象进度确认单也有被告现场工程师、工程负责人对12台模块技改、12台模块技改阀门和附件安装、管廊管道铺设、12台模块扩径管道探伤100%完成进行了确认。故,原告已经完成率12台模块的施工任务,且完成了所有管道的探伤。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中证明已付款金额为1,903,120元与原告认可的金额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及情况说明的其他内容,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4月,YY公司(发包人)与XX公司(承包人)签订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通报公司承建YY公司发包的以下项目:(一)2023年3月2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AZC201022041800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准能一期3万吨年多晶硅公用项目48对棒还原炉扩径技改(三)(即48对棒技改项目),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二线:1.新增一套汽化器:气化量需要57T;TCS液相总管线DN80;TCS气相总管线DN200;TCS排残液相管线DN25;氢气、氮气管线DN25;VG1、PSA管线DN25;炉桶水加热上回水管线DN150;2.模块技改:模块TCS管线改成DN80;模块TCS管线手阀和气动阀需要更换(利旧原H2的),调节阀DN50更换DN80,流量计可以使用;1.模块H2管线改成DN100;模块H2管线手阀和气动阀需要由DN80更换DN100,调节阀DN80更换DN100,流量计可以使用;尾气冷却器管口由DN150改造为DN200;后夹套更换为DN250/200,后夹套至总管需要更换为DN200的管道,调节阀DN100更换DN150,气动开关阀和手阀需要由DN150更换为DN200;需要更换36台硅粉过滤器:3.尾气、氢气总管;南北侧总管各增加一根DN450的尾气管线至尾气回收装置各一根DN700管线:尾气回收装置过来需要新配一根DN350的氢气总管;氢气总管需要增加DN350的切断阀和流量计;二线南北侧个安装1台T**预热器,两台利旧换热器需要改造氢气管线管口(DN150改造为DN250):更换2台尾气冷却器;4.增加2台炉体水泵。一线:1.南北侧总管各增加一根DN400的尾气管线至尾气回收装置各一根DN600管线;2.尾气回收装置过来需要新配一根DN350的氢气总管;3.氢气总管需要增加DN350的切断阀和流量计;4.6台硅粉过滤器更换安装。125吨及以下吊车、板车由乙方承担,125吨以上甲方承担差价,脚手架由甲方承担,最终以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1.1以上承包范围以发包人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为准。如果无发包人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则不予办理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追究发包人责任。1.2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必须第一时间发起计价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新签合同或变更,合同承包范围办理补充协议,并下发《工程任务通知书》后施工,否则不予办理结算。2.甲供材范围:管道、阀门、法兰、管件、流量计、硅粉过滤器、汽化模块、泵、线缆、仪表、钢材、油漆及稀料、换热器、钢筋、混凝土为甲供材,其余材料乙供。其他主要材料均由发包人统一定价,承包人自行采购。履约过程中严禁出现同一种材料既有甲供又有乙供的情况,如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但承包人领用发包人材料的,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扣除。甲供材材料计划申报: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集团甲供材管理标准,承包人收到图纸后应在三天内申报材料需求计划单,严禁漏报、虚报、瞒报;超出3天小于5天申报的按1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出5天申报的,按10,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甲供施工机械范围:╱,其他机械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4.承包人自购材料: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自购材料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价格不调整。5.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土建工程只计取预拌砼、钢材、木模板材、木材、水泥、砂、砾石或碎石、砌体、油漆、石灰膏会装饰主材及特殊材料的价差(汽油、柴油、水、电不调差价);安装工程只计取钢材、电线(缆)油漆、涂料、不锈钢焊条及特殊材料的价差;定额中所包含的其它辅材(如铁丝、铁钉等)、水,电均不计取价差,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市场价格变化风险。合同预估总价为含税2,298,900元,不含税2,231,941.75元,最终按发包人优化方案后的图纸及承包人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如实办理工程结算,由此所造成的合同履约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采用清单计价。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下述工程款项的支付发包人采用现汇或承兑汇票方式,发包人只与承包人结算,不与任何第三方进行结算。其中半年期承兑汇票70%,电汇30%。2.1进度款:2.1.1发包人按月支付承包人已按当月计划完成95%以上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价款的70%;月进度完成量未达计划量的75%,除农民工工资外,当月不办理其他进度付款;计划量75%≤月进度完成量
(二)2022年3月24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AZC201022032400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准能年产12万吨多晶硅项目(一期3万吨)精馏大修项目施工(即精馏大修项目)。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二期精馏大修期间施工项目,协助处理设备、管道、阀门等存在的缺陷问题,最终以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高处作业:悬挂5点式安全带,双钩双挂,高挂抵用,超4米佩戴缓冲包,并且使用双道措施,使用防坠器,4米以下无需佩戴。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点实施5面防护,接火盆,防止火花飞溅。临电作业:电气线路需确认。1.1以上承包范围以发包人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为准。如果无发包人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则不予办理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追究发包人责任。1.2.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必须第一时间发起计价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新签合同或变更合同承包范围办理社充协议,并下发《工程任务通知书》后施工,否则不予办理结算。2.甲供材范围:管道、管件、法兰、阀门、仪表、钢材、汕漆及稀料等主材范围按照《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管(GYD-208-2000、GYD-209-2000、GYD-211-2000、GYD-213-2000)所界定主材范围为准。其他主要材料均由发包人统一定价,承包人自行采购。履约过程中严禁出现同一种材料既有甲供又有乙供的情况,如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但承包人领用发包人材料的,按照材料管理条款约定扣除。甲供材材料计划申报: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集团甲供材管理标准,承包人收到图纸后应在三天内申报材料需求计划单,严禁漏报、虚报、瞒报;超出3天小于5天申报的按1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出5天申报的,按10,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甲供施工机械范围:/、其他机械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4.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自购材料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价格不调整。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4月30日(以每个单项工程的《工程任务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为准)。合同预估总价含税为79,000元,不含税73,786.41元,最终按发包人优化方案后的图纸及承包人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如实办理工程结算,由此所造成的的合同履约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款采用清单计价。2022年12月1日,XX公司向YY公司提交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三)2022年4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AZC201022040100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准能年产12万吨多晶硅项目(一期3万吨)蒸发结晶装置管道仪表安装工程(即蒸发结晶装置安装项目)。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二期精馏大修期间施工项目,协助处理设备、管道、阀门等存在的缺陷问题,最终以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高处作业:悬挂5点式安全带,双钩双挂,高挂低用,超4米佩戴缓冲包,并且使用双道措施,使用防坠器,4米以下无需佩戴。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点实施5面防护,接火盆,防止火花飞溅。临电作业:电气线路需确认。1.1以上承包范围以发包人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为准。如果无发包人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则不予办理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追究发包人责任。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自购材料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价格不调整。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1天。合同为预估总价为含税952,000元、不含税924,271.84元。最终按发包人优化方案后的图纸及承包人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如实办理工程结算,由此所造成的的合同履约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款采用清单计价。2022年7月13日,XX公司向YY公司提交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四)2022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AZC20102203150010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准能年产12万吨多晶硅项目(一期3万吨)多效蒸发至电厂产水管线安装工程(即多效蒸发管线项目)。承包范围:多效蒸发至电厂产水管线安装,包括管道、管件、管架、阀门、法兰、泵、不锈钢罐、线缆等,最终以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1.1.以上承包范围以发包人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为准。如果无发包人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则不予办理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追究发包人责任。1.2.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必须第一时间发起计价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新签合同或变更合同承包范围办理补充协议,并下发《工程任务通知书》后施工,否则不予办理结算。2.甲供材范围:管道、管件、管架、阀门、法兰、泵、不锈钢罐、线缆、油漆及稀料。其他主要材料均由发包人统一定价,承包人自行采购。履约过程中严禁出现同一种材料既有甲供又有乙供的情况,如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但承包人领用发包人材料的,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扣除。甲供材材料计划申报: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集团甲供材管理标准,承包人收到图纸后应在三天内申报材料需求计划单,严禁漏报、虚报、瞒报;超出3天小于5天申报的按1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出5天申报的,按10,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3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5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4天。合同预估总价含税714,000元,不含税693,203.88元。合同采用清单计价。2023年8月5日,原告通过被告工作系统向被告提交《工程切割交接单》,主要载明:项目名称:准东年产12万吨多晶硅(一期3万吨)多效蒸发至电厂产水管线安装工程,合同编号GAZC20102203150010,切割原因:施工单位无施工人员。切割方式:高价切割。工程切割前内容:硅烷回收工区多效蒸发至电厂产水管线安装项目(切割XX公司)剩余工作量如下:DN200不锈钢管道预估3500米(氩弧打底、电焊盖面):(详情请查看附件)。需要切割的内容:硅烷回收工区多下蒸发至电厂产水管线安装项目(切割XX公司)剩余工作量如下:DN200不锈钢管道剩余350米(氩弧打底、电焊盖面);DN50PN16球阀32台;DN25PN16球阀18台;DN200PN16闸阀6台;DN200PN16法兰12片;DN200不锈钢弯头52个;管架制造安装80吨。甲供材退库办理:无需退库。
2023年8月9日,XX公司向YY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与贵司2022年4月签订的达成的多效蒸发水管线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我司于5月初开始领用材料预制,预制5月底结束,直到11月接贵司施工任务通知书要求开始安装,我司在组织人员安装,整体安装于11月底结束。遗留4条过路过线未安装,原因是4条过路管线需要开凿马路以埋地管的方式贯通,合同范围内没有开凿马路,同时我司是安装施工单位不具备土建施工能力。我司12月28日以工程联系单方式提出申请,要求由其他单位开凿马路,我司配合施工,并且得到贵司同意。但是一直未能履行。现又接到贵司要求我司把未完成工程量施工完毕,由此从开工到现在已经18个月了,我司现场已无施工人员。我司对此提出以下观点:1.如贵司还需我司施工,要重新组织人员过来,属于第3次进场,成本太大,需要贵司增加第三次进出场费;2.如贵司提出项目切割,我司表示同意,但是非我司原因产生的切割,我司只认可平价切割。望贵司领导查阅后给予回复。2023年8月11日,YY公司在系统中回复:情况属实部分(此项目XX公司确实在12月28日以工程联系单方式提出申请,要求由其他单位开凿马路,管道继续由XX公司施工),12月28日至4月1日未作业施工解释:1.由于冬季开挖冻土层作业困难,不适合该时间段作业。2.硬化道路破除后,冬季修复道路质量无法确保。3.作业点管控较严,无多余作业点。后期细节如下:1.4月初至8月初,多次与XX公司交涉,要求将此项目的管线提前预制,能有效缩短断路作业时间(并随时通后通知);2.XX公司撤厂未告知车间人员,8月初属地联系XX公司项目负责人,才了解到XX公司已无施工人员,只留有1名管理人员(前期乙方未告知机房,XX公司内部情况,一直回复内部商讨后给出结果,但该项目即将应向多晶硅生产运行,需马上进行施工)。意见:以上属实部分已做详细说明,但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有撤厂情况,如及时告知,车间会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确保撤厂前完成项目施工,不会给乙方造成不便。所以此项目根本问题在于XX公司;1.进场继续施工,完成项目尾项收尾工作。2.有其他单位接受尾项工作。(项目工期紧张,需马上进行施工)。系统显示:施工单位(同意)。***在系统回复:1.我单位已经未完管道预制,我司是以任务通知书施工,没有任何单位无待工补贴的情况下等待复工,且截至现在马路破路还未开始。2.由此我司认可需支付进场费的情况合理。3.我司同意尾项工程切割,但非我司原因同意评价切割。
2024年4月7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邮寄结算资料。邮单号分别为1132358477670、1132358477670。该两份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拒收。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证人代原告进行结算,有一份工程量确认单被证人丢失。其中,原:2022年12月13号一份工程量确认单,你辨认一下,这个上面签字,你做一个说明。证:***和***是工地负责人,工程量确认单是***给我的原件。原:你受XX公司的委托办理结算,你都办理哪些结算业务?哪些工程结算业务?证:48对棒的工程…原:这个工程量确认单,你给甲方提供过没有?证人:没有,因为还有个图纸流程我没做完,要图纸流程走完之后才可以报最终的结算。原:图纸你报了没有?证:图纸报了,***签过,但是找***签的他没给签,他知道的地方他签了,不知道地方就没有签给我。…被:你刚才反馈说是在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处理***给你签过,其他人没有签字的原因是什么?证:办理结算过程中***跟我说的工程有部分切割,所以***只给我签了他知道的那一部分,剩余部分没有前。被:案涉工程没有完成结算?证:没有。
XX公司申请对案涉四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新疆建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新疆建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建业价鉴【2025】23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
(一)确定性鉴定意见为3,210,972.83元,其中:1.48对棒技改项目确定性鉴定意见为2,574,050.31元。2.精馏大修项目确定性鉴定意见为258,531.43元。3.蒸发结晶装置安装项目确定性意见为28,515.58元。4.多效蒸发管线项目确定性鉴定意见为349,875.51元。
(二)选择性鉴定意见:1.48对棒技改项目主要争议事项如下:(1)争议事项1:48对棒还原炉扩径技改项目-射线检测2022年7月第一次上报进度时已经提交甲方4663张。经鉴定金额为349,725元。(2)争议事项2:48对棒技改项目-检测报告有争议的部分【射线检测报告编号MHK-2022-RTBG-018-14(36张)】、渗透检测报告编号MHK-2022-PTBG-019、021、023、025、027、029(589口)探伤是否原告施工。经鉴定金额为22,356.22元。(3)争议事项3:48对棒技改项目-安装图图号PG-Z5GL01、PG-806001是否施工。经鉴定金额为:170,288元。(4)争议事项4:48对棒技改项目-6套偶数模块夹套管是否原告施工。经鉴定金额为163,966.7元。(5)争议事项5:48对棒技改项目-核对记录附表1中双方当事人对12个DN200临时短节(阀门)施工安装方式(点焊还是满焊)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工程量按焊口工程量“寸”计算,施工安装方式为满焊,金额为45,504元。被告认为现场工程确认该项目承包商施工临时短节DN200(切断阀用)共计12个(1个×12台模块),临时点焊,未满焊,金额为6,052.08元。(6)争议事项6:48对棒技改项目-核对记录附表1中除12个DN200临时短节(阀门)外争议部分原告是否施工。经鉴定金额为340,036.44元。(7)争议事项7:精馏大修项目-起重工单价。原告认为:2025年10月11日造价核对后形成的《核对记录》中:“二、精馏大修:1.起重工单价280元/工日:(1)南通通博:依据当时人工工价市场行情,工资标准为800元/工日/人(含保险、伙食、住宿、税金、管理费用、车旅费用)。”金额为12,000元。被告认为:2025年10月11日造价核对后形成的《核对记录》中:“二、精馏大修:1.起重工单价280元/工日:(2)东方希望:按现场双方签证确认勘验询问笔录280元/人工计算。”金额为4200元。鉴定人意见:委托人提供的经质证的现有送鉴证据材料未见起重工单价相关资料,且双方当事人对起重工单价存在争议,鉴定人按照双方各自认为的单价、参照昌州建造【2019】6号文中计日工285元/工日(技术工)单价计算为4275元。(8)争议事项8:多效蒸发管线项目-多效蒸发电厂测量工程量及场内多效蒸发装置二楼至西旋转门跨路管道是否原告施工。经鉴定金额为343,084.83元。原告支出鉴定费50,000元。
庭后,原告针对法庭要求核实的鉴定意见中的争议事项5施工方式为点焊还是满焊回复如下:1.图纸设计有硬性要求。案涉施工图纸明确规定,案涉管道及短节连接需满足探伤检测标准;若采用点焊,焊缝强度及密封性无法达到探伤检测要求,根本不符合图纸设计的技术规范,亦违背行业施工标准。2.工艺流程强制要求满焊。案涉短节用于承压管道系统,施工完成后需依次进行焊缝探伤检测及系统压力试验。若采用点焊,焊缝存在缝隙和强度缺陷,必然导致压力试验时介质泄露,不仅无法通过检测,更会造成整套工艺流程无法贯通,直接应向工程安全适用,这与工程施工的基本逻辑和安全要求完全相悖。3.被告签字确认的证据间接印证。原告提交的《检验批验收单》《形象进度确认单》均经被告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证明案涉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技术标准。若实际为点焊,根本无法通过上述验收流程,被告的签字行为足以佐证满焊施工的事实。综上,案涉DN200临时短节采用满焊是图纸要求、工艺流程的必然选择,亦是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被告关于“点焊”的主张无任何证据支撑,且违背工程施工常识。恳请法院采用原告主张,认定案涉短节施工方式为满焊,并按对应工程量计入确定性鉴定意见。
另查明,双方对鉴定意见中的确定性意见3,210,972.83元均认可,均认可YY公司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1,903,120元。
再查明,2023年8月26日,YY公司(甲方、发包人)与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建安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准能硅烷多效蒸发产水管线安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C65112308300097)。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准能硅烷多效蒸发产水管线安装项目。承包范围:硅烷回收工区多效蒸发至电厂产水管线安装项目(切割XX公司)剩余工作量如下:DN200不锈钢管道剩余350米(氩弧打的,电焊盖面);DN50PN16球阀32台;DN25PN16球阀18台;DN200PN16球阀6台;DN50PN16法兰12片;DN200不锈钢弯头52个;管架制造安装800吨。以上承包范围以甲方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为准。如果无甲方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则不予办理结算,乙方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甲供材范围:(钢管、管件、法兰、型材及油漆)。其他甲材料均由甲方统一定价,乙方自行采购。履约过程中严谨出现同一材料既有甲供又有乙供的情况,如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但乙方领用甲方材料的,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扣除。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8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9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4天。单项工程实际开竣工时间以工程任务通知书为准。合同预估总价为(含税)368,400元,(不含税)357,669.9元。
2023年3月22日,YY公司(发包人)与河南XX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准能一期3万吨年多晶硅共用项目48对棒还原炉扩径技改(一),工程的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二线:1.新增一套汽化器;气化量需要57T;TCS液相总管线DN200;TCS排残液相管线DN25;氢气、氮气管线DN25;VG1、PSA管线DN25;炉回水管线DN150;2.模块技改:模块TCS管线改成DN80;模块TCS管线手阀和气动阀需要更改的,调节阀DN50更换DN80、流量计可以使用;1.模块H2管线改成DN100;模块H2管线手动阀需要由DN80更换DN100,调节阀DN80G更换DN100,流量计可以使用;为其冷却器管口由DN150更换DN200;后夹套更换为DN250/200,后夹套至总管需要更换为DN200的管道,调节阀DN100更换自动开关阀和手阀需要由DN150更换为DN200;需要更换36台硅粉过滤器;3.尾气、氢气各增加一更DN450的尾气管线至为尾气回收装置个一更DN700G管线;尾气回收装置过来需要DN350的氢气总管;氢气总管需要增加DN350的切断阀和流量计;二线南北侧各安装1台T**,1台利旧换热器需要改造氢气管线管口(DNA150改造为DN250);更换2台尾气冷却器;4增加泵。一线:1.南北侧总管个增加一根DN400的尾气管线至尾气回收装置各一根DN600管线;2.装置过来需要新配一根DN350的氢气总管;3.氢气总管需要增加DN350的切断阀和流量计。过滤器更换安装。125吨及一下吊车、板车由乙方承担,125吨以上甲方承担差价。最终以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4月30日。合同预估总价为(含税)2,298,900元,不含税(2,231,941.75元)。之后双方签订一份《准能一期3万吨年多晶硅共用项目48对棒还原炉扩径技改(一)补充协议》(协议编号:GAZC20102303160002)。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应计取的工程总结算价款金额为多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案涉工程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因此,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经鉴定,原、被告对鉴定意见中的确定性意见3,210,972.83元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鉴定意见中选择性意见,本院认定如下:
一、48对棒技改项目:
(1)争议事项1:射线检测2022年7月份第一次上报进度时已经提交甲方4663张。
原告认为射线检测2022年7月第一次上报进度已经提交甲方4663张并经***、***、***3人签字,甲方公司负责人、工程部确认工程量后给予付款。被告认为,针对原告提出的“射线检测2022年7月第一次上报进度已提交甲方4663张”,经核实,原告提交的进度结算书中无纸质版探伤报告。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已向被告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辩解意见。故该项的造价349,725元应当计取。
(2)争议事项2:48对棒技改项目-检测报告有争议的部分【射线检测报告编号MHK-2022-RTBG-018-14(36张)】、渗透检测报告编号MHK-2022-PTBG-019、021、023、025、027、029(589口)探伤是否原告施工。经鉴定金额为22,356.22元。原告认为,2025年10月9日原告提出的《关于造价鉴定成果初稿的意见》中:“四、射线检测5519张、渗透检测1034口不能列入争议项。证据1.形象进度确认单检测100%施工完。2.未能及时提供报告是因为甲方拒绝与我方办理结算导致报告无法提交,我单位就结算资料(包含此部分)EMS寄件甲方,甲方拒收。3.此项目检测批验收单4.0V版本甲方已经确认。4.甲方在施工完,2022年就已经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即确认检测合格。被告认为,2025年9月2日被告提交委托人的《关于南通通博还原炉扩径提供证据资料的质证意见》中:“3.射线检测报告编号MHK-2022-RTBG-018-014不正确,报告中对应的管线未施工,且还原一车间无此趟管线。4.射线检测报告编号MHK-2022-PTBG-019、021、023、025、027、029不正确,此份报告中HW开头对应的管线未施工,且还原一车间无此趟管线”;2025年10月11日造价核对后形成的《核对记录》中‘(2)东方希望:②……5519张中有疑问部分管道探伤报告应剔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EMS邮递单显示,其向被告邮寄了完整的结算资料,但邮件被拒收退回,且案涉项目已投入使用至今。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称的检测报告相关编号不正确及相关车间无此趟管线的辩解意见。因此,该项的造价22,356.22元当计取。
争议事项3:48对棒技改项目-安装图图号PG-Z5GL01、PG-806001是否施工。经鉴定金额为:170,288元。
原告认为:2025年9月10日询问笔录中:“问:48对棒还原炉扩径技改(三)施工内容有哪些?被询问人1(原)答:夹套管为我方施工,图号PG-Z5GL01、PG-806001不确定是我方施工。”2025年10月11日造价核对号形成的《核对记录》中:“4.外管廊及6台偶数模块夹套管部分(1)南通通博:安装图图号PG-Z5GL01、安装图图号PG-806001及6套偶数模块夹套管部分是我方施工的,图纸甲方已确认,形象进度单甲方已确认,检测批验收单甲方已确认。”被告认为:2025年10月11日造价核对后形成的《核对记录》中:“4.外管廊及6台偶数模块夹套管部分(2)东方希望:安装图图号PG-Z5GL01及安装图图号PG-806001,现场无此管线。”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交工程量确认单予以证实相关安装图图号系其施工。被告仅凭在鉴定期间的现场踏勘无该管线抗辩原告未进行施工,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该项的造价170,288元应当计取。
争议事项4:48对棒技改项目-6套偶数模块夹套管是否原告施工。经鉴定金额为163,966.7元。
原告认为:安装图图号PG-Z5GL01、安装图图号PG-806001及6套偶数模块夹套管部分是我方施工,图纸甲方已确认,形象进度单甲方已确认,检验批验收单甲方已确认。被告认为6套偶数模块夹套管部分是河南宏瑞施工的。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载明,原告施工的工程名称为准能一期3万吨年多晶硅公用项目48对棒还原路扩径技改(三)。被告提交的其与河南XX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工程名称为准能一期3万吨年多晶硅公用项目48对棒还原路扩径技改(一),且两份合同中载明的施工时间均一致。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两份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系同一工程。而原告提交分项工程验收单、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上述工程系原告施工。因此,对该项的造价163,966.7元应当计取。
争议事项5:48对棒技改项目-核对记录附表1中双方当事人对12个DN200临时短节(阀门)施工安装方式(点焊还是满焊)存在争议。
原告认为:工程量按焊口工程量“寸”计算,施工安装方式为满焊,金额为45,504元。被告认为现场工程确认该项目承包商施工临时短节DN200(切断阀用)共计12个(1个×12台模块),临时点焊,未满焊,金额为6,052.08元。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第39项约定:焊缝X射线探伤规格为:80mm×300mm、管壁厚16mm以内,工程量计算格则为按设计图示质量计算。原告提交施工图纸、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施工方式为满焊。被告未提交证件证实工艺为点焊。且案涉工程交付使用至今,对焊口工程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采用原告的意见。故本院采用原告的意见,该项的造价45,504元应当计取。
争议事项6:48对棒技改项目-核对记录附表1中除12个DN200临时短节(阀门)外争议部分原告是否施工。经鉴定金额为340,036.44元。
原告认为:施工原图由甲方发放;核对记录附表1中的内容是我方实际施工的。被告认为:核对记录附表1中争议部分,现场工程确认该项目承包商仅施工临时短节DN200(切断阀用)共计12个,其余原告未施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分项工程验收单、完整图纸以及竣工结算(申报)书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述工程系其施工。被告仅提交其与河南XX公司的合同和图纸无法显示其具体施工范围。因此,该项的造价40,036.44元应当计取。
争议事项7:精馏大修项目-起重工单价。原告认为:2025年10月11日造价核对后形成的《核对记录》中:“二、精馏大修:1.起重工单价280元/工日:(1)南通通博:依据当时人工工价市场行情,工资标准为800元/工日/人(含保险、伙食、住宿、税金、管理费用、车旅费用)。”金额为12,000元。被告认为:2025年10月11日造价核对后形成的《核对记录》中:“二、精馏大修:1.起重工单价280元/工日:(2)东方希望:按现场双方签证确认勘验询问笔录280元/人工计算。”金额为4200元。鉴定人意见:委托人提供的经质证的现有送鉴证据材料未见起重工单价相关资料,且双方当事人对起重工单价存在争议,鉴定人按照双方各自认为的单价、参照昌州建造【2019】6号文中计日工285元/工日(技术工)单价计算为4275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按800元/工日/人计算,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依据及实际发放该项的金额。被告提出的280元/工日亦无任何依据。据此,本院采用鉴定机构的意见按285元/工日(技术工)单价计算为4275元。
争议事项8:多效蒸发管线项目-多效蒸发电厂测量工程量及场内多效蒸发装置二楼至西旋转门跨路管道是否原告施工。经鉴定金额为343,084.83元。
原告认为:我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计算,我方与甲方的工程联系单确认过,甲方已签字确认工程量。被告认为:是辽宁建设单位施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工程任务通知书(合并)、形象进度确认单予以证实上述工程系原告施工。虽然被告不认可该组证据,但该证据系原告从被告工作平台中打印且形象进度确认单中显示被告审批记录中由现场工程师及工程负责人的审批记录。因此,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该项的工程造价343,084.83元应当计取。
综上,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4,650,209.02元(3,210,972.83元+349,725元+22,356.22元+170,288元+163,966.7元+45,504元+340,036.44元+4275元+343,084.8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903,12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47,089.02元(4,650,209.02元-1,903,120元)。现原告仅主张2,188,838.86元,系其对其合法权益理处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双方至今未结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给付当事人对浮夸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数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原、被告就案涉工程并未结算且对逾期付款责任未明确约定,同时案涉项目存在切割的事实,无法确认原告施工部分交付使用的时间,依照上述规定,本院酌定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25年6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关于鉴定费50,000元,系原告为实现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鉴定原因系被告迟延进行结算,因此,该笔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押金39,000元的诉求。因与原告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系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当另行主张。因此,就原告该项诉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YY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88,83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88,838.86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新疆YY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XX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5.64元,由被告新疆YY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