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五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从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二道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4)内0725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4月25日以双方无法达成还款协议,考虑诉讼成本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9.45元,减半收取2194.73元,由上诉人***负担,退回上诉人***2194.7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