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3破申44号
申请人: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4年4月16日,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债务履行期间己届满,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处于抵押状态,变现难度大,短期回收可能性低,无法用于清偿到期债权。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对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