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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8109号 原告:***,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市钢城区,系***之妻。 原告:**,男,199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市钢城区,系***之子。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神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58042922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神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琦玥 书 记 员 于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