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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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法民保字第00565号
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588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53号2幢1单元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53号2幢1单元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通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梨树湾村杨家沟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区。
被申请人***,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女,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区。
被申请人***,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区。
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通驰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通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0469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惟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通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04699元的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