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玺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玺瑞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1023执133号 申请人商南县玺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玺瑞公司),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商南县海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 住所地:商南县城关镇富家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玺瑞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海天公司向玺瑞公司下欠工程款300000元。被执行人海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玺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290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天公司与申请人玺瑞公司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海天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302900元。申请人玺瑞公司表示同意。执行费4400元由海天公司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