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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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1023执133号
申请人商南县玺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玺瑞公司),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商南县海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
住所地:商南县城关镇富家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玺瑞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海天公司向玺瑞公司下欠工程款300000元。被执行人海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玺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290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天公司与申请人玺瑞公司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海天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302900元。申请人玺瑞公司表示同意。执行费4400元由海天公司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