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玺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玺瑞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1023执133号
申请人商南县玺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玺瑞公司),住所地:商**县长新路中段(物资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57067752-3。
法定代表人殷双宝,系玺瑞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商南县海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住所:商**县城关镇富家沟。组织机构代码证:76633533-0。
法定代表人朱世奎,系海天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玺瑞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3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海天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玺瑞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权利人玺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290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无执行能力,且暂时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玺瑞公司主动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海天公司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海天公司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玺瑞公司另行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