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02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国锋,经理
被告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发,经理。
法定代表人魏志孝,院长。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和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本金147万元及利息元,并自2009年给付银行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00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前**油厂石化建设公司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507330元,全部履行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欧英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