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三重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1219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三重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珠四街****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517566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彩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曾用名: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楼3101:9144030032655545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三重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代理费3189444.34元(人民币,下同)及其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3916.63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526254.09元,其中代理费3189444.34元、一般债务利息330111.92元、迟延履行利息6697.83元;本院另将执行费37662.54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