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307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文,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奕峰,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99639D。
负责人:李铠丞。
被告: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55452K。
法定代表人:江克宜。
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8411M。
法定代表人:陈炜。
被告:深圳市千日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13903。
法定代表人:伍四忠。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千日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由于原被告各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届满前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千日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 嘉 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罗秋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