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5058号
申请执行人:腾舜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志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腾舜高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民终15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案件款6258466.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670元,执行费58692元。
本院在执行中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腾舜高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602执50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