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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贵州金稻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民初1441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元、陈礼平,平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金稻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巢乡双创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E2AML00。
法定代表人:杨庆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华,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与被告贵州金稻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由平坝劳务保障局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思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石霞
书记员尹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