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民初298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平昌县。
被告:贵州俊锋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301632。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万权、何秀林,、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贵州金稻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跪安新区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星月社区政务中心**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E2AML00。
法定代表人:杨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俊锋投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金稻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尚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邵永秀
书记员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