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锦建设有限公司

黔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4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309765235。
法定代表人:潘献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琳,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贵州金稻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中段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9号楼7层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E2AML00。
法定代表人:杨启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黔0112民初231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20959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解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贵州金稻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95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