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475号
申请人:贵州澎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曹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AJT9GD3Q。
法定代表人彭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奇,系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15184,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颜翠,系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104210156,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中段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E2AML00。
法定代表人杨启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澎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黔0112民初30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008.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申请人贵州澎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08.42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