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450号
申请人:贵州澎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曹关村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AJT9GD3Q。
法定代表人:彭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奇,系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15184,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颜翠,系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104210156,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中段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9号楼7层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E2AML00。
法定代表人:杨启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澎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黔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澎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黔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008.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号12114003901297904393的责任保险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澎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08.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5元,由申请人贵州澎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