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6民初1135-1156号
原告长沙聚正鑫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六一小学等二十二名被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长沙聚正鑫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聚正鑫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聚正鑫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30元,减半收取26315元,由原告长沙聚正鑫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 琦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代理书记员 黄学锋
校对人:黄 学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