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10民初306号
原告:河北林泉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牛进庄乡塔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MA0D6PNF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07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林泉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林泉管件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林泉关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5.72元,减半收取计3247.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