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91民初1830号
原告:***,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河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张家口冀北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张家口冀北分公司、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