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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张家口冀北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91民初1830号 原告:***,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河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张家口冀北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张家口冀北分公司、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